政策法规

淮阴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加入时间:2016年03月17日 11:08   点击:

 淮阴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门、院(系)及直属单位等(以下简称“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科研活动、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协调处理等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要做好电话记录,安排用餐要及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核批。
第四条 校级公务接待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牵头负责,由校长签批;其他公务接待由各相关单位牵头负责,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单位的,可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各单位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到异地进行一般性、重复性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上下级之间、校内各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单位内部借节假日等各种名义用公款集体聚餐。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会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豪华酒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菜品以安排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上高档菜,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一律安排在校内餐厅。如因校内餐厅停业或接待能力不足,需要安排校外用餐的,必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但用餐地点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财务报销时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大型会议接待用餐可以安排在住宿宾馆。市内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条 严格执行用餐标准。安排用餐的,菜品标准控制在早餐30元/人、午餐100元/人、晚餐120元/人以内,酒水限用中档及以下标准。工作日接待午餐不得饮酒。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来访人数较多时,只安排主桌陪餐。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财务部门报销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应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按照对口、对等的原则,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的费用从校接待经费中支出,各单位对口接待的费用由接待单位负责,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接待费用从该会议和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也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内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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