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淮阴师范学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实施办法(试行)
加入时间:2016年03月17日 11:05   点击:

 

淮阴师范学院文
 
淮师办〔2016〕12号
━━━━━━━━━━━━━━━━━━━
 
淮阴师范学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
严肃财经纪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和《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苏教财〔20152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财务处把本办法落到实处,相关监管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
第三条校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办法负总责。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领导责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要切实负起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经管理工作并承担分管责任。
第五条党委书记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严守财经纪律、廉洁从政治校的表率。带领党委班子全体成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坚持不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率先垂范并认真督促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慎重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强化对资金、资产支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遵守财经纪律与廉洁从政的教育、监督、检查,真抓真管,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资历条件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廉洁奉公等条件,选好用好财务机构负责人。支持校长和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问题。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全面承担学校财经工作责任,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预算安排、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制定中央和省出台的财经政策制度在本校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面、系统、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长效工作机制。重视并切实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从巡视、监察、审计、检查和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注重结果运用,举一反三,切实防范和纠正一切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财经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和年度财务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决策机制
第七条健全财经工作决策机制,建立党政领导班子、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建立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及纠错纠偏制度。
第八条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决策,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认真组织缜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专业咨询。重大财经事项决策必须召开领导集体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实行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决策过程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及书面文件等相关资料应一同存档备案。
第九条明确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晰资金投入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第四章 财务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按照校内各管理层级分别建立起法人校长、分管校领导、财务处长、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副处长、各业务科长及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级的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工作责任制追踪问效。学校经费的各级审批人对经费收入、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加强对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管。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如财政拨款之外的大额收入、对外投资、重大项目及支出安排、银行贷款、资产处置等应报学校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要求,重点围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政府采购等,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构建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涉及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明确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点、控制措施及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内部控制风险,检查漏洞,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第六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经济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对于利益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经济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收支管理的紧密结合,涉及经济活动方面的合同应当及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第七章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决策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符合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园建设整体规划,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基建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两支笔”会签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已竣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评书。
 
第八章 预算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预算管理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各项收入和支出都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各项收入。严禁用任何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研究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调整、追加的,由责任单位提出调整、追加方案,由财务处审查调整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经费的,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禁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把好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和支出审批关。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制度,规范结算方式。
第二十六条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与要求,建立重点专项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对绩效显著的单位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予以倾斜;对执行效率低、绩效较差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予以减少或不再安排,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九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部门、单位各种收入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相应各项支出也纳入学校预算通盘考虑,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格收费审批制度。各部门、单位各项收费必须按照省、市物价局的规定与要求办理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不得私自购买并使用各种发票、收据,否则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管理。学校提供的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无论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其委托承办的培训,还是学校或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皆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并做到先申报后执行。
第三十条 加强零星收入管理。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各种赞助、捐赠款,外单位给付的折扣、手续费、业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要与有关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款项上缴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和处理,不得将资金存入个人存折或银行卡,设立“小金库”。
 
第十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大额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学院在坚持院长“一支笔”签批制度的原则下,进一步强化党政分工合作、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实行大额经费预算、非预算支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第三十二条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简称“五项经费”)支出。“五项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预算。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和清单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各种校内宣传品印刷费等公务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公务经费支出标准,对超标准的开支不得签批。
第三十四条财务报销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完成一项公务活动或发生一次公务消费后,应将有关的全部财务票据(发票、审批单等)一次报销完成,不得拆开分次报销。
第三十五条实行结算过程特殊情况审批制。针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结算、劳务费发放、大额现金借款、票据丢失、大型超市或异地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报销票据不完整等特殊情况,要填写“淮阴师范学院特殊情况结算审批表”,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专项经费的预算与支出管理。学校预算安排的教学建设、学科建设、科研建设、队伍建设等各类专项经费,都是为完成相应的“特定工作任务”而划拨的专项经费,具有特定的用途和支出范围。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专项经费要完善细化经费管理办法,指导项目(经费)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明确经费用途、支出范围、标准,加强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和报销支出,不得变通挪作他用和改变支出范围。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结项管理制度。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对预算下达的专项经费进行合理规划,积极落实建设目标。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结项(阶段)验收,进行绩效考核,并将专项经费完工(阶段)报告及项目经费处理意见报送财务处。特殊情况经批准继续结转使用的,延迟期不得超过一年。延迟期结束后,学校将收回专项经费。
第十二章 劳务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规范专家讲学、项目评审等费用支出范围。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和其他讲学、讲座等。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发放标准。校外专家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发放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或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或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或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元。
校内专家讲学和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四十条实行专家讲学与评审费用备案审批。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由主办部门填写《淮阴师范学院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审批表》,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备案部门如下:
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党委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生科技竞赛等向学生工作处、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劳务费的发放与管理。校外人员、学校职工和学生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领取现金发放。
第四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发放讲座费或评审费:
1)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2)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
3)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4)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讲座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各类业务经费中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加班费、劳务费等的发放。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各部门、单位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立名目发放各类津贴补贴。为保证学校全年绩效总量不超标,各类业务经费中加班费、劳务费等的发放须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放,确需发放须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实行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税务、审计等监督机关的问责答疑。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项劳务支出要依法纳税。
第四十五条实行科研经费预算制度。不论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科研项目预算有无要求,均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要树立按任务定预算,按预算控支出的观念,明确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明细与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经费不得混用,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不得列支。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严格科研课题结题验收中的经费管理。科研课题结题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规定,不得利用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涉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应当加强合法合规审核和监管,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做好风险控制与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购置、使用、保管、清查、处置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建立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五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加强学校资产收益管理,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所获得的各种经营性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学校上缴省财政返回后再根据学校有关政策进行分配,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合法收益。
第五十二条充分利用高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五十三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严格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第五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效果的管理,对采购预算、采购程序、采购结果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严禁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五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章 财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十条学校要按照《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的要求,配齐配足财会人员,有计划补充骨干力量充实管理队伍,防止出现人员断层现象,配备的财务、资产等负责人应具有专业背景。
第六十一条做好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系统开发会计核算、财务监管、决策支持、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的统一技术平台。做好财务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八章 财经纪律约束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树立强烈的法治观念,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守“四条底线”,即法律底线、政策底线、纪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第六十三条严格监督问责,对财务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顶风违纪,出现窝案、大案、要案和重复性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四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3]15号),定期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第六十五条学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公务出国情况等应及时在校园网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和全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校各类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对非涉密科研项目,应在学校内部分级逐步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
 
第二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执行国家的规定。过去学校的有关办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地方,执行本办法。
 
淮阴师范学院         
2016年1月28日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淮阴师范学院财务处  2019
地 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11号     邮 编:22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