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 阴 师 范学 院 文 件
淮师办〔201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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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
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淮阴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分制 办法 通知
抄 送:校内发送
淮阴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30份)
淮阴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
本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我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校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各专业具体费用标准参见附表)。
第四条 学校要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分制收费方式采用预收结算制方式。预收结算制是指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如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缴学费。
第六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应给学生不少于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给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学校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对按规定提前修完所学专业课程全部学分并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校不再收取学制年限中未满年度的专业学费;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分制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在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建立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积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经批准的本校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及减免政策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
.淮阴师范学院2012级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2
.淮阴师范学院(文通学院)2012级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3
.淮阴师范学院(国际课程实验班)2012级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