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淮阴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
加入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0:50   点击:

 

淮 阴 师 范学 院 文 件
 
淮师办〔20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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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阴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杂费的收缴管理,确保学杂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收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学杂费包括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各项收费
第三条 凡在我校注册入学的学生,均应按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杂费。
                 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收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的收缴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协调机制。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所有学生学杂费的收缴、核算、退费、变更、查询、统计分析、信息通报及其他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校办公室负责将学生自愿退学、被勒令退学等相关信息文件自发文之日起1周内送达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教务处
1应于新生报到前20天将编好班级的新生信息提供给财务处。
2、负责在每年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向财务处提供未报到注册新生名单
3、负责将学生调换专业、休学、转学、复学等涉及学籍变动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财务处。
4、负责学生教材费的核算与结算工作,按时按规定做好毕业生与非毕业生的教材费结算。
5、应于每学期结束前,向财务处提供一份全校在校生信息明细表,协助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信息的核对工作。
学生工作部
1、负责学生住宿变动情况的审批,应于每年新生报到后2个月内将审核后的各学院学生住宿情况提供给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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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每年新生报到后2个月内,将新生领取行李用品及“绿色通道”情况提供给财务处。
3、应于每年学生入伍和退伍复学后1个月内,将学生入伍和退伍复学的相关审批文件提供给财务处。
4负责对少数特困学生学费减免进行初审,在经学校审批后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财务处
招生与就业处
应在每年招生期间及时、准确的将招收的新生信息,包括专转本学生信息,提供给财务处,并配合财务处,将银行代扣卡邮寄给新生。
学院(含文通学院)
各学院是学生学杂费收取的直接责任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多与学生家长沟通,力保收入及时足额到位,各学院党团组织既要注意关心欠费学生,又要经常敦促学生按时缴费。
纪委、监察部门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校内收费秩序进行监管和对日常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收费方法及程序
第五条 收费方法
银行批量扣缴
1、学生将应缴学杂费于每学年开学前提前10天足额存入学校发给的代扣学杂费银行卡(或存折),财务处通过网上银行批量扣款的方法代扣应缴的费用
2、新生入学前学校为每位学生在银行开设的银行卡,是学生在校期间代扣代缴学费的储蓄账户,除银行卡遗失需补办外,不得任意发生变更。
    3、学生补办银行卡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储蓄账户变更登记,以确认新的银行代扣储蓄账户。
  
 银行卡刷卡缴费
超过银行批量代扣时间或卡内存款不足缴费标准而没有被代扣的学生,须携带银行卡到财务处刷卡缴费,按银联的规定,刷卡缴费需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第六条         收费程序
新生收费程序
1、学校财务处和招生与就业处、有关银行积极协调,按时为每位新生办理缴费用存折及银行卡,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根据学校入学通知书将应交的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存折或银行卡中。学校财务处根据缴费标准,通过网上银行批量扣款的方式,扣缴学生学杂费。
2、新生入学后,对预收的住宿费、行李费等费用,由学生工作部负责核实具体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应收标准对预收的费用进行多退少补。
老生收费程序
1、财务处于每年暑假前将学生应缴费标准通知各学院,各学院负责要求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提前10天足额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存折或银行卡中。
2、老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统计、核实,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应收标准对预收的费用进行多退少补。
3、其他缴费程序与新生缴费程序相同。
第四章 缴费与催缴
第七条 学籍变动情况下的缴费
   转专业缴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休学学生缴费。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费免缴;已缴者不退,抵缴复学当年应缴学费。复学后按所修年级和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缴费。如复学后回原班级学习的,按正常学习年限缴费。
   年级变动缴费。发生年级变动的学生,按变动后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入伍学生缴费。学生入伍期间免缴费用,入伍前欠费需缴清;应征入伍的学生退伍回校复学,按复学就读年级专业学费标准和时间(以学期计算)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上级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保留学籍学生缴费。按其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㈥休学期间提前复学缴费。年级未发生变动的,按正常学习年限缴费;年级发生变动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按实际学习年限缴费。
㈦学生转入我校缴费。按所转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条 催缴
财务处应定期向校领导和各学院(部门)通报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在校园网财务处网页上公开发布。
各学院是学校收费催缴的主体,应督促学生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并督促学生及时按月核对财务处发的学生欠费名单,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财务处。
第五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九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办理,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新生报到注册联合办公室现场办理特困家庭学生学费缓交手续,住宿费原则上不得缓交。
老生则应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起30天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学校采取“奖、贷、助、补、减、免”等多项措施,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以缓解贫困学生缴交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十一条 欠费学生所获得的各种奖助学金不发放给学生个人,将被直接用于冲减其欠交的学费和住宿费,直至冲销完为止。
第十二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的;
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的;
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十三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学院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承认学籍,教务处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取消其评优、评奖,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不具有毕业资格,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暂缓讨论其毕业或学位授予问题。
                   第六章 退 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退费:
新生报到缴费至注册前,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校确认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作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退还。
 学生报到注册后,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用退还。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学生申请转学,经转出和转入方学校同意办理转学的,具体退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所收取的学年费用应给予退费,具体退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同意后,对于休学前已缴的学年费用应给予退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人事处、财务处应在每学年末(助学贷款发放、学生住宿费、行李费等退费后)与各学院进行收费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对相关学院进行相应的奖惩,具体的奖惩办法由人事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在学生收费过程中,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以及由于部门间传递信息不到位、导致学生收费信息产生错误,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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